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2011-4-6 16:03:37  作者:科教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文件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鲁农科技字〔2011〕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对2002年颁布的《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省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步伐,深入推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省丰收奖)是面向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农机等领域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省丰收奖每年奖励一次,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三条 设立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省丰收奖评审工作;
    (二)审核省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单位及等级;
    (三)申报、初评和推荐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省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工作。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科技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项,一等奖不超过总奖项的15%,二等奖不超过总奖项的35%。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合作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1、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2、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3、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九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科教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0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5%,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六)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省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20人,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2个。
    第十三条 凡获得省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省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省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四条 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省奖励办公室负责项目鉴定的组织工作。省奖励办公室根据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鉴定。对委托鉴定的项目,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需经省奖励办公室审核同意,省奖励办公室应向委托单位出具委托文件。
    (二)成果鉴定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一般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鉴定委员会由同行业中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同一单位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鉴定。
    (三)项目鉴定完成后,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验收、鉴定意见原件一并报省奖励办公室登记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通过鉴定项目,省奖励办公室不受理其丰收奖的申报。
    (四)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五条 经济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计算。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七章 推荐和评审


    第十六条 推荐材料
    (一)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二)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推荐程序
    (一)各市农业局(农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省丰收奖推荐单位。各市农业局(农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奖励办公室。
    (二)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所有完成人需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推荐单位审核有关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装订成册,并于截止时间前,将全套材料一式2份、报奖情况简表25份以及所有材料的电子版报省奖励办公室。省奖励办公室不予受理逾期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
    (一)省奖励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
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二)省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省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按相关程序正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合作奖奖金为5000元。丰收奖奖金应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发放。

第八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一条 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异议提出时间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内容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三条 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农业局(农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市农业局(农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市农业局(农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视情况,初步处理意见可征求异议双方意见;
    (三)市农业局(农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将处理结果报省奖励办公室;
    (四)省奖励办公室审核有关材料或进一步组织调查核实后,形成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认真调查核实,仍不能做出结论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省奖励办公室将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有关人员两年内不得申报丰收奖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鲁农科教字〔2002〕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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